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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望民老師專欄
行政類考情中心
2019年05月28日 下午 05:11
淺析「非自由民主」的概念:壹|行政學名師 謝望民專欄

介紹頁

壹、國內政治學教科書對於非自由民主的界定

從國內流通的政治學教科書或中譯本當中,其對於「非自由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有下述幾項不同的界定方式:

一、羅斯金(M. G. Roskin)等人的界定

他們認為,「民主」(democracy)並非總是能跟「自由」(freedom)劃上等號,縱使是透過自由且公平的選舉機制,也會產生箝制人民「權利」與「自由」的政體,誠如土耳其與埃及等國家。換言之,所謂的「非自由民主」可以被界定為:經由「選舉機制」產生,但缺乏諸如「公民權利」(civil rights)及「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等民主特徵的政體。(林承正等譯,2017:115-117)

二、丹齊格(J. N. Danziger)的界定

認為在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人民不僅是享有「選舉式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即投票權)而已,同時在政治參與、個人自由及反對統治者方面,擁有廣泛的「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s)與「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更有部分學者指出,自由民主國家還須具備其他條件,譬如司法獨立,以及由文人控制軍隊等。

不過,假設一個國家符合「選舉式民主」的標準(亦即幾乎所有人民皆能定期前往投票,並從不同候選人當中選出政治領袖),但是人民的「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卻受到層層限制,那麼便可將其稱為「非自由民主」國家,譬如像是新加坡與辛巴威等國家。
(胡祖慶譯,2011:153, 160)

三、蘇子喬教授的界定

在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之中,有部分國家並未從事「政治自由化」(political liberalization)的改革,但卻實施選舉而看似實現了「政治民主化」(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在這種「非自由民主」國家當中,由於人民的「表意自由」仍受嚴格限制,且選舉過程顯然仍受「執政當局」所介入掌控,而非完全公平的選舉,因此其實並未完全脫離「獨裁」(dictatorship)的本質,充其量只能稱為「半民主國家」,譬如新加坡、委內瑞拉等國。(王業立等,2017:187-188)

此文由謝望民老師撰寫提供

【參考資料】
王業立等,2017,《政治學與臺灣政治》,台北:雙葉。
林承正等譯,2017,《政治學》,M. G. Roskin等人原著,台北:雙葉。
胡祖慶譯,2011,《政治學》,J. N. Danziger原著,台北:五南。
徐斯儉,2007,〈民主化的陷阱:從威權走向假民主〉,《中央研究院週報》,第1133期,頁3-5。
陳俊宏,2000,〈人權與民主(I):共生或互斥〉,《東吳政治學報》,第11期,頁1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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