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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望民老師專欄

2019年05月28日 下午 05:11

淺析「非自由民主」的概念:貳|行政學名師 謝望民專欄

淺析「非自由民主」的概念:貳|行政學名師 謝望民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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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非自由民主的基本特質

政治學者貝爾(D. A. Bell)等人在〈朝向一種非自由民主的模式〉(Towards a Model of Illiberal Democracy, 1995)一文中,針對東亞地區民主政治發展的特殊性,認為西方長期所發展的「自由民主」制度,只是諸多民主體系中的一種,而這種人權與民主的結合乃是歷史的偶然。接續,更提出非「自由民主」的幾項基本特質:

一、非中立性且具干預主義傾向的國家機構

在西方「自由主義」的思潮之下,強調統治者必須尊重個人有權得以理性的選擇、構思及修正自身的價值觀念。不過在東亞國家,政治領導者為了維持政局的安定,往往需要介入人民生活的各種領域,並倡導一個由官方所認可的共同價值與目標。換言之,國家通常會提倡「和諧」、「平衡」及「共識」等價值,以追求「秩序」、「成長」與「一致」等目標。

職是之故,在非自由民主的體制之下,選舉的主要目的並非在於提供和平的「政黨輪替」機會,而是在於對於現任政權的政策「進行背書」。換言之,這些國家很難會出現諸如西方民主經驗中的「忠誠反對黨」。

二、理性導向且以法制為工具的技術官僚群

不同於西方「法治」(rule of law)精神的傳統,在東亞地區的許多國家,科技官僚為了欲成就國家的「集體目標」,往往會透過「行政資源」來建立實踐目標的可能性,而法律本身僅是行政官僚實踐國家總體計畫的工具而已。換言之,行政法規乃是統治者的工具,這種觀點既不認可人民的「政治權利」,也不捍衛人民的「公民自由」。

三、在可掌握範圍內的有限公共空間及公民社會

從自由民主的觀念來看,一個自主性的「公民社會」,乃是民主政治得以健全運作的基本要件,而國家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的緊張與對立,其實也是自由民主國家的常態。不過,在非自由民主國家的經驗中,這種西方公民社會的觀念,乃是特定歷史社會條件之下的產物。換言之,在這些國家當中,不僅不存在批判性的「公共領域」,甚至「統治菁英」還想掌控這些社會團體,並且試圖調整他們的行動來符合國家所決定的活動範疇。

歸結而論,因此這些非自由民主的國家,儘管是透過「自由選舉」來產生政府,但並不以「強調法治」與「保障人權」作為其民主運作的基本特徵。反倒是呈現出各種侵犯人權、迫害自由等缺乏法治精神的窘境。更確切地說,這些國家往往缺乏或忽視西方憲政自由主義中,所保障的「自由」、「平等」及「多元」等核心價值。(陳俊宏,2000:112-113

此文由謝望民老師撰寫提供

【參考資料】
王業立等,2017,《政治學與臺灣政治》,台北:雙葉。
林承正等譯,2017,《政治學》,M. G. Roskin等人原著,台北:雙葉。
胡祖慶譯,2011,《政治學》,J. N. Danziger原著,台北:五南。
徐斯儉,2007,〈民主化的陷阱:從威權走向假民主〉,《中央研究院週報》,第1133期,頁3-5。
陳俊宏,2000,〈人權與民主(I):共生或互斥〉,《東吳政治學報》,第11期,頁1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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