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常遇到在學的商科學生問我一個問題~~
畢業之後該何去何從???
如果要就業,不知道要做什麼....…
如果要考試,不知道要考什麼....…
其實我常跟同學們分享~~~~
※如果同學們畢業後想要直接就業
不妨到人力銀行去看看,一方面去檢視自己的興趣及想走的方向之外
另一方面也可以趁機瞭解自己想做的行業需要什麼必備專業技能!
大多商科同學畢業後都會想往外商公司上班~
既然如此~口說、閱讀及商業英文就很重要!
所以必須趁自己還在學的階段好好訓練自己這一方面的專業技能!
※如果同學們畢業後想要準備考試
建議同學可以準備經建行政類的高考與普考,因為這一個考試科目與本身在學念的科目都有重複
同學不需要再額外準備,對於在學同學來說是一個很不錯的選擇!
而這一類科的考試資格內容,整理如下~~(資料來源:考選部)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 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具有應考資格表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二、經建行政的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12 條第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五、本考試應考資格表所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六、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資格不得據以報考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相關類科。
七、持有技術士證照者不得以該證照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仍需以具備應考資格表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者,方得報考。